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118號
TYDV,112,司司,118,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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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賈魯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公司其他股東長居新加坡,怠於配 合進行清算程序,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 請准予展期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曾聲報清算人,惟經本 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1號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既未合法完成 聲報清算人程序,自無嗣後聲請展期清算問題,故本件聲請 與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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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