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59號
TYDV,112,司促,8859,202310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59號
債 權 人 巢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誌麟
債 務 人 李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捌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利息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2年8月25日具狀補正
,仍未表明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其餘逾期
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