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559號
TYDV,112,司促,12559,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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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5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待查(即林泗義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泗義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林泗義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表明債務人姓名、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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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