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宋婉溱
人)
余遠男(即余裕聲之繼承人)
余遠欣(即余裕聲之繼承人)
余慧華(即余裕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裕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裕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
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