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249號
TYDV,112,司促,1224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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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暨如聲請
狀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柒仟柒佰零
玖元,暨如聲請狀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零玖拾玖元
,暨如聲請狀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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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