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794號
TYDV,112,司促,10794,2023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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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
債 權 人 盧昕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妤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9月 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 存摺影本、借據),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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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