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
債 權 人 盧昕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妤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9月 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 存摺影本、借據),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