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765號
TYDV,112,司促,10765,20231024,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
異 議 人 新富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斯薇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張經懋間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並未蓋印管委會大章,故提
出經異議人管委會大小章之異議狀(本件債務人為新富築管
理委員會林斯薇個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