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異 議 人 新富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斯薇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張經懋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並未蓋印管委會大章,故提 出經異議人管委會大小章之異議狀(本件債務人為新富築管 理委員會非林斯薇個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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