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267號債 權 人 高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姿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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