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張家瑜
被 上訴 人 楊正全即楊正全聯合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4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000年0 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4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三、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並提供 資料到院,繕本逕寄他造:
㈠請被上訴人楊正全即楊正全聯合診所提出上訴人張家瑜服務 期間之歷次看診表(因「被證2-1」內容過於模糊無法判讀 )。
㈡如兩造合約未於111年12月17日終止,上訴人張家瑜自該日起 ,至112年12月31日之看診表內容為何? ㈢請張家瑜陳報自111年12月18日起,迄今曾服務過哪些醫療院 所?各月份之收入詳情為何?
㈣請被上訴人楊正全即楊正全聯合診所陳報本件係依合作合約 書第幾條約定為終止?
㈤請被上訴人楊正全即楊正全聯合診所陳報,有無因上訴人張 家瑜之原因,導致與病患發生醫療糾紛而有與該病患進行調 解、和解、民事求償或刑事案件之事證。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