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2年度,228號
TYDV,112,催,228,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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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瑞春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朵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二、按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票據 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3 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 券為限。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通知止付之 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須於喪失後經 補充記載完成,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經查,系爭支票之 金額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 可憑,是系爭支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並非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 之要件不符,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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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春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