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1826號
TYDV,112,促,11826,202310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182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樂台鵬


債 務 人 徐益承



千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益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
佰陸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徐益承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如聲請
狀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徐益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千淯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