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1806號
TYDV,112,促,11806,2023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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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806號
債 權 人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士威公司)聲 請對債務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公司)發支付 命令,主張債務人長鴻公司積欠自民國110年9月至10月之貨 款餘額新台幣490,183元尚未給付,故請求債務人長鴻公司 給付該貨款本金及利息。惟依債權人優士威公司提出催告債 務人長鴻公司之存證號碼000933號存證信函內容觀之,債務 人長鴻公司爭執債權人優士威公司交付之加工料號M00-0000 -CX及D00-0000-CX(生產週期2145)PCB板,於110年11月18 日發現有壓合氣泡瑕疵而需報廢,經通知債權人優士威公司 ,業由該公司員工取回確認,並請其派員至債務人長鴻公司 協調及確認扣款事宜等語。細繹債權人優士威公司提出之釋 明文件,足認兩造爭執之關鍵在於債權人優士威公司交付之 系爭加工材料是否不符合約定之規格及功能,致債務人長鴻 公司是否受有損害及扣款尚有疑義。惟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 乃採書面審理,非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 件,即得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 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是其聲請於法不合 ,自應駁回。至兩造間關於系爭加工材料瑕疵與否、扣款是 否有疑義之爭執,仍應由債權人另循訴訟程序辦理或其他法 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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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