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585號
債 權 人 李耀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宛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票 號FF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又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 求付款,債權人應提供正確完整之支票附表,利息起算日應 更正為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 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更正 請求利率為年息6%,然仍未提出票號FF0000000號支票退票 理由單,亦未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債權人補正之釋明文 件不完整,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