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45號
TYDV,112,事聲,45,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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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陳廣文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109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債條例第 1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 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者,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 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8月30 日所為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 ),於112年9月8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2年9月14日對 原裁定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送請本院裁 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債條例第118條 第3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 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 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 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亦 有明文。
三、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屬其清算財團重要部分,若貿然返還予相對人,嚴重侵害 債權人權益,應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供分配。爰依法聲 明異議,請求更正清算財團處理方式等語。
四、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107年8月15日向本院聲請 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進行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經本 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自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嗣因相對人名下財產即系爭土地,以公告現 值計算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48萬8,033元,而相對人提出 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43萬2,000元(司執消債更卷第129 -133頁),低於相對人剩餘財產價值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之10分之9以下,故無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可能 ,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自000年0月0日下午5 時開始清算程序,又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81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於111年12月28日裁定選任台 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且 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號土地分別以8萬元、52萬元、4萬元 、220萬元、16萬元為底價進行變賣,然因系爭土地經4次拍 賣,皆無人應買,故視為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予相對人, 並同時以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
㈡異議人雖主張系爭土地仍有清算價值,應通知債務人提出等 值現金分配予債權人云云。然查,系爭土地業經4次拍賣仍 未拍定,可知系爭土地之市場交易可能性甚低,足認確屬變 價不易之財產,況以土地之公告現值推估之價值,並非為市 場上變價之結果。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考量程序成本及系 爭土地之財產性質,逕依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以 原裁定將系爭土地返還債務人,洵屬有據。異議人異議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號 名稱 細項 備註 1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田賦 權利範圍:3分之1 公告現值:190元/㎡ 面積:776㎡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田賦 權利範圍:136分之60 公告現值:640元/㎡ 面積:1319㎡ 設定有永久地上權 權利人:林來傳 3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田賦 權利範圍:3分之1 公告現值:190元/㎡ 面積:369㎡ 4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田賦 權利範圍:3分之1 公告現值:240元/㎡ 面積:3854㎡ 5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田賦 權利範圍:3分之1 公告現值:190元/㎡ 面積: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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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