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3號
上 訴 人 廣源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明
上 訴 人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被 上訴人 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4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72,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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