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0號
TYDV,111,訴,170,2023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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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廖文彬
被 告 范哲維
鄧文祺
鄧詩偉
鄧文川
鄧文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秀玉
被 告 范棏𤳉
范湯
賴伯男
林冠佑

張均愷
官大永
官子文
子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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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