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16號
TYDV,111,訴,1116,2023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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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及反訴原告 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嫺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及反訴被告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買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9月13日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訴部分
為新臺幣(下同)1,9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
反訴部分為3,240,000元,應徵第二裁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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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