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陳阿朝
陳萬鐘
陳木欽
陳木金
陳萬城
陳金聰
陳英裕
陳玫華
陳施妤
呂金環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租佃爭議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12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8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 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新臺幣)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陳阿朝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2 陳萬鐘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3 陳木欽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4 陳木金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5 陳萬城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6 陳金聰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7 陳英裕 34萬6,071元 5,625元 8 陳玫華 34萬6,071元 5,625元 9 陳施妤 34萬6,071元 5,625元 10 呂金環 34萬6,071元 5,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