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趙千嬌
法定代理人 趙萬惠媛
上 訴 人 趙繭繐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趙凱庭(原名:趙美芳)
上 訴 人 趙若盡
視同上訴人 張趙富美
趙敏
楊清和
楊國聖
楊淑文
楊琇清
楊國良
趙美容
上 訴 人 趙威至
趙妍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
視同上訴人 趙柳素
趙慶
趙明龍
上 訴 人 趙令陽
訴訟代理人 余遠兆
視同上訴人 趙智誠
趙智全
趙煜萱
趙月鳳
黃珮婕
上 訴 人 趙芳茹
被 上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尚宗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
6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3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壹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又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 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係以公同共有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則於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 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因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起訴,其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基於其與債務人間債權,得以自 己名義行使權利之權,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仍應依其 所行使其債務人權利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準此,債權人(原告)為 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另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 定意旨參照)。而第一審法院按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 訴訟標的之利益核定後,縱令該價額於訴訟進行中發生變動 ,固仍應以原核定之價額為準,不得再行變更。惟如於訴訟 進行中,經法院發覺當事人所應繳之裁判費各有短繳情事, 依法仍得命各該當事人補繳(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抗字第12 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尚與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無悖。二、經查:
兩造間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206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第二審之裁判費分別為
5,070元、7,605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2 0元、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被上訴人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75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1 25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代位請求分割標的 (即趙金石遺產範圍) 分割遺產之價額 (新臺幣) 被代位人趙芳茹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1,130㎡=9,492,000元 1/40 (9,492,000元+8,391,600元+98,400元+152,400元+227,200元+20,000元+31元+109元+146,518元)1/40=463,2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999㎡=8,391,600元 3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110年房屋稅籍證明書 98,400元 (壢簡調字卷第225頁) 4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110年房屋稅籍證明書152,400元 (壢簡調字卷第188頁) 5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110年房屋稅籍證明書 227,200元 (壢簡調字卷第226頁) 7 KY-0000-0000-馬自達-2184汽車 核定價額 20,000元 8 臺灣銀行存款 31元 9 臺灣銀行存款 109元 10 台灣省農會存款 146,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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