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
債 務 人 方正豪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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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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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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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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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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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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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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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方木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本院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
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並公告且送達各債權人,嗣
已依處分方式就所得之價金新台幣8萬1,767元解繳到院。至
此,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
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
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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