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219號
TYDV,111,司執消債更,219,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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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澤淞即陳政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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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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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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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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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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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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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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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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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代 理 人 黃嵐雰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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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69,372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 3,150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於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226,800元,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26.08%。 三、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 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 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 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 ,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 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 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 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另為兼顧 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本 條例64條第2項第3、4款參照)、債務人之清償數額(本條 例第64條之1參照)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始不違背本條例 之意旨。
四、經查: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26,800元,聲



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109年6月至111年5月)之可處分 所得,據其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本院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裁定等資料,聲請人於109年薪 資所得收入總計為438,671元,平均每月收入約為40,306 元,是於109年6月起至同年12月止,薪資所得應為282,14 2元;110年薪資所得為332,436元;另111年度即聲請更生 後依照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裁定認定每月平均收 入為22,255元,是於111年1月起至同年5月止,薪資所得 應為111,275元。是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所得收入即 可處分所得總計為725,853元【計算式:282,142元+332,43 6元+111,275元=725,853元】,而於扣除聲請更生前兩年 間必要生活費用後餘223,293元【計算式:725,853-(20,9 40)*24=223,293】,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總額;而其聲 請更生時之名下財產列計有民國107年出廠之汽車、機車 各一臺,汽車上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之動產擔保 ,依本院公告之債權表該公司現有擔保債權總額為1,500, 000元,又車已出廠5年,依一般車況並扣除剩餘車貸後, 應無變價實益;機車部分亦已出廠5年,除逾財政部公告 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量機車一般之使用折舊狀況 ,勘認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先予敘明。
(二)據聲請人陳報其自聲請更生實起從事外送平台餐飲外送員 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約23,500元,經核聲請人人提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存摺明細影本等資料,堪信屬實。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0,350元。經查,本院民 事庭前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裁定准予聲請人開始更 生程序,其中關於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認 定數額,聲請人提列較裁定數額更低之必要生活費用,自 應准許。
(四)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23,500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0,350元後,餘3,150元,其願提出 全額作為每月更生還款金額,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 之,聲請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 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 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確已依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之 規定,提出視為已盡力清償之每期清償金額,則聲請人所 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



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 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15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6.08%。 5.債務總金額:869,372元。 6.清償總金額:226,80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1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 3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 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4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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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