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5479號
聲明人 即
債 務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明人因與債權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強制執行
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
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
第376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
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
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亦有規定。
二、聲明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與債權人尚有與本件拆除
範圍下方樓層相關之損害賠償訴訟進行,因有相關損害賠償
責任待釐清,為保全證據及避免破壞老舊大樓結構,本件應
停止執行,又債權人提出之施工計畫有灌水之嫌,爰聲明異
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臺灣高等
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8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
請聲明人拆除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並將樓頂平台返還予全體
債權人,嗣縮減本件執行範圍為將現場屋頂未斷裂部分施工
切除、牆面尖銳處切除平整並將現場廢棄物清除乾淨,有債
權人民國112年3月25日民事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聲明人雖
稱債權人聲請本件拆除將影響大樓結構,惟本院委託桃園市
建築師公會鑑定,據該公會於112年9月28日(112)桃市建
師鑑字第60-4號函所載,「現場拆除物移除後對建築物載重
有減輕作用,故宜儘速移除,對建築物承載有正面作用」,
是本件拆除非但不影響大樓結構,甚且對建築物有正面效果
。另聲明人一再主張需保全另案訴訟之證據,惟均未提出停
止執行之裁定,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不符,本件無從停止執
行。又本件待債權人完成拆除後,若欲聲請由聲明人負擔執
行必要費用,本院即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確定執行費用額,
聲明人自得再就該裁定表示意見。是聲明人聲明異議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附表: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369號判決附圖編號187(3)面積146平方公尺、編號187(
4)面積251平方公尺之13樓建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