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74號
TYDV,110,重訴,474,202310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玉紳
廣鋐工程行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蘇麗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通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胡孝淞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劉玉
紳、廣鋐工程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015,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