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73號
TYDV,109,重訴,273,2023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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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原 告 黃志堅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被 告 龔苾珍(即張兆壽之承受訴訟人)

張筠瑄(即張兆壽之承受訴訟人)

張昀珊(即張兆壽之承受訴訟人)

張曜麟(即張兆壽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29號案之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月25 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29號案民事案件,業 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 卷審認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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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