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37號
TYDV,107,訴,2537,20231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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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37號
原 告 廖少宏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楊貴森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黃耀俊(即黃吳允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裕(即黃吳允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宗(即黃吳允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南(即黃吳允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惠(即黃吳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龍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耀俊黃耀裕黃耀宗黃耀南黃淑惠為被告黃吳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黃吳允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8月29日死亡,黃耀 俊、黃耀裕黃耀宗黃耀南黃淑惠為其全體繼承人,有 卷附戶籍資料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黃耀俊黃耀裕、黃耀 宗、黃耀南黃淑惠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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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