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彭育秀
被 告 葉蕓輝
彭淑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亞瑄
被 告 彭國樑
彭國棟
彭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分割遺產事件裁判 結果以確認本案被繼承人彭吉光遺產範圍及內容,並解消兩 造與其他楊粉妹繼承人關於楊粉妹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後始 得進行本件遺產分割,故於108年4月15日裁定停止本案訴訟 程序。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分割遺產事件於112年1 月6日判決後,已於112年10月3日確定,有該案進行及終結 事項查詢資料及判決書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 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 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