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47號
TYDV,106,訴,547,2023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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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周振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鍾誨訓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106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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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