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20號
TYDV,105,醫,20,2023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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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20號
原 告 范蘭英(已歿)

遺產管理人 鍾金松
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寰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被 告 黃寬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蔡學莊
郭盈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 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自明。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訴訟程序本因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2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嗣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81號裁定選任鍾金松為原告之遺產管理 人,鍾金松並於112年9月18日具狀承受訴訟,此有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12年9月5日苗院漢家字第27188號函、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影本、確定證明書影 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故由本院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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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