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21號
TYDM,112,附民緝,21,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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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原 告 朱俊鴻

被 告 黃晨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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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