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60號
附民原告 邱素蓮
附民被告 曹品淞(原名:曹添來)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9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被告曹品淞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1 2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邱素蓮亦未提 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至原告促請本院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毋庸另為准駁之諭 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