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09號
原 告 江煥成
被 告 陳文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1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江煥成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82號被告陳文龍被訴 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