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032號
TYDM,112,附民,2032,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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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32號
原 告 干惠美


被 告 宋乾成

沈雅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 ,惟迄原告起訴止,本院均查無被告業經起訴或經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尚未起訴之刑事 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亦無從命其補正,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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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