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99號
TYDM,112,附民,1499,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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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9號
原 告 翁淑珍
被 告 徐列鋕
莊仁傑
邱靖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葉欲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49號、111年度原金
訴字第7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同案被告石庭綸、莊
承雙部分,因其於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拘提、通
緝中,是以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拘
提、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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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