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30號
TYDM,112,金訴緝,30,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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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承皓(原名張銘德)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719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861號、23900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866號;111年度偵字第27732號;111年度
偵字第44181號、45512號;111年度偵字第50131號;112年度偵
字第5708號、5881號;112年度偵字第9248號、11849號;111年
度偵字第30190號;112年度偵字第22839號;112年度偵字第84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承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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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