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288號
TYDM,112,金訴,1288,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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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碩彥


蘇殷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故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 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甲○○、丙○○涉犯上開追加起訴意旨之犯 罪事實,與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28410、38616號起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22 號審理中之被告宋晨揚陳義傑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下稱前案),具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 向本院追加起訴。惟前案被告宋晨揚陳義傑所犯前揭被訴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10 月6日宣判,有該案之簡式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而檢察官所為本案追加起訴,係於112年10月13日始繫屬本 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13日丁○秀河112偵418 52字第1129126180號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查,足 認本案追加起訴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於法有違,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乙○○追加起訴。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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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