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昌(原名黃柏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4667號、第17319號、第19303號、第23144號)暨移送併辦
(112年度偵字第32743號、第35548號、第21498號、第36894號
、第4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正昌(原名黃柏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