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634號
TYDM,112,訴,634,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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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順華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7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 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款之第三 級毒品,亦知悉毒品咖啡包可能混合2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 成分,依法均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晚間11時前某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包廂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之代價購得愷 他命約50公克、以1萬2,500元之代價購得含有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而非法持 有之,甲○○嗣後竟意圖謀利,於111年8月11日晚間11時前某 不詳時地,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將上開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分裝,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如附表編號7、8、10至12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成分4- 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及如附表編號6、9所示混和 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嗣因甲○○未及著手販賣上開毒品, 即於111年8月11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前,因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違規停車為警臨檢 盤查,經其同意後搜索上開自小客車,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 1至12所示之上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及附表編號13所示之 行動電話1支,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 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 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 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 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 並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院卷第46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 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 告甲○○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 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非供 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 情形,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均 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坦 承不諱(見偵卷第117頁、院卷第72頁),並有軟體對話紀 錄截圖、刑案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 件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7至33、71至98頁),復有扣案之如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上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及附表編號1 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扣案為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 示之上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現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 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鑑定結果在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即附表編號1至5、編號7、8、10至12 )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即附表編號6、9)。 ㈡被告本案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構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罪,然其等此部分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販賣而持 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及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犯罪類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其法定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即「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予以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㈤又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 本案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合於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減刑要件,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 定,先加後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身體健康之危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而施用毒品者不只殘害自身,甚可能因此散盡 家財,或為籌措買毒費用鋌而走險屢屢犯罪,造成之社會問 題尤大於施用者本身所受之毒害,竟為謀求一己私利,竟持 有大量毒品準備販賣,實應予嚴正非難,又本案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12所示之毒品,尚未流出市面即時為警查獲,對於 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實際危害非鉅,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另考量其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數量、 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情節,暨被告於審理時自陳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馬伕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 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 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 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 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 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 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 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 2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經鑑驗結果,均確檢出含有 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包裝 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 ,亦應依法併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 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 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行動電話,係供被告所有、為本案意圖 販賣而持有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審理時供明在卷(見 院卷第7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與本案無關,均不得於本件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愷他命毒品包 壹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931-1,見偵卷第169頁):驗前淨重0.526公克,鑑驗取用0.039公克,驗餘淨重0.487公克,純質淨重0.42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 愷他命毒品包M 捌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931-2,見偵卷第171頁):驗前總淨重7.338公克,鑑驗取用0.027公克,純質淨重0.73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 愷他命毒品包L 伍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931-3,見偵卷第173頁):驗前總淨重6.582公克,鑑驗取用0.023公克,純質淨重1.01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4 愷他命毒品包XL 參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931-4,見偵卷第175頁):驗前總淨重6.955公克,鑑驗取用0.037公克,驗餘淨重公克,純質淨重1.86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 愷他命毒品包XXL 壹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931-5,見偵卷第177頁):驗前淨重4.803公克,鑑驗取用0.026公克,驗餘淨重4.777公克,純質淨重3.64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6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LV毒咖啡包 貳拾陸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200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至208頁):驗前總淨重90.92公克,鑑驗取用0.95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4.5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7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招財貓毒咖啡包 肆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200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至208頁):驗前總淨重10.63公克,鑑驗取用1.1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0.6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8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黑色毒咖啡包 貳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200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至208頁):驗前總淨重3.19公克,鑑驗取用0.83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0.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9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PARIS毒咖啡包 拾捌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200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至208頁):驗前總淨重72.96公克,鑑驗取用1.4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2.1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0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細菌人毒咖啡包 (含袋毛重36.52公克) 玖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200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至208頁):驗前總淨重25.68公克,鑑驗取用1.1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0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1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海賊王毒咖啡包 拾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200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至208頁):驗前總淨重28.81公克,鑑驗取用1.9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0.8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2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呷X少年家毒咖啡包 拾壹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200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05至208頁):驗前總淨重25.68公克,鑑驗取用0.9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0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3 IPHONE12行動電話(IMEI:○○○○○○○○○○○○○○○號,含SIM卡門號壹張:○○○○○○○○○○號) 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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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