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27號
TYDM,112,訴,527,202310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奉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度偵緝字第336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奉原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 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 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