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60號
TYDM,112,聲保,260,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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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憲彰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憲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憲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合計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入監執行,現於監獄 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 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 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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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