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嘉隆
籍設基隆市○○區○○路0號(基隆○○○○○○○○信義辦公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2791號、112年度罰執字第75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鄭嘉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嘉隆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 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 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 國112年5月30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服勞役等情, 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均屬罰金刑,經本院 審酌卷附本件2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資料,已足為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且本件所得量處刑 度之區間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裁量 之範圍有限,斟酌受刑人之權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1月9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6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得易服勞役 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4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7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