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57號
原 告 欣瑞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伊甄律師
吳忠勇律師
被 告 台北市市場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被 告 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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