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連
具 保 人 康育銘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育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康育 銘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月17日繳納後釋放被告 。嗣被告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7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上開有罪判決 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000 年0月00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且該傳票均合法送達被告 、具保人,然被告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經聲請人派警前 往拘提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無關押於監所等情,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佐,顯見受刑人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 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 息。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