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美蓮
籍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法務部○○○○○○○○○,被告現在此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美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美蓮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 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 者,亦適用之;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本院判決確定等情 ,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該3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 請就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本院卷第 53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其中2罪為施用毒品罪,罪質相 同,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之情,與竊盜罪之罪質差異、各 罪情節、犯罪時間相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 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柯美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4日 111年4月30日晚間9時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1年5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6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578號 112年度簡字第34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057號 判決日 111年7月17日 112年3月31日 111年12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578號 112年度簡字第3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僅就刑部分上訴) 確定日 111年8月23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2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7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15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