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90號
TYDM,112,簡上附民,90,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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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王銘寓

法定代理人 樊玉蘭
被 告 王振宇
陳永蒼 (原名陳重宇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苡蓉 (原名李玉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胡宇翔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振宇陳永蒼雖非本案被
告,但原告主張被告王振宇陳永蒼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須依民法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鄭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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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