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36號
TYDM,112,簡,336,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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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添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緝字第641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添勇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規定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 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 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 下罰金」。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馬」之成年人間 ,就本案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㈢、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 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 該條項罪名(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該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 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 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 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亦即「稅捐



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 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 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乃原判決認定被告 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竟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亦不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77 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幫助逃漏稅捐 之犯行,為獨立之犯罪型態,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不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起訴意旨認被告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容有誤會。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獲取報酬,明知 自己並未實際擔任大川公司負責人,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暨其 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小馬」雖答應給伊新臺幣(下同) 1萬元之報酬,但後來伊向他拿錢時,他說沒有辦理成功所 以伊沒有拿到錢等語,而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 就此犯行確已獲有報酬,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不予宣 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瑗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641號
  被   告 陳添勇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五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添勇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經驗,明知自身並無擔任公司負責 人之專業及資力,且一般正常經營之公司,並無另行花費金 錢聘請人頭負責人之必要,即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從事不 法商業行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與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 抵稅額,供作逃漏稅捐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前某時,以新 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將身分證、健保卡提供予暱稱 「小馬」真實年籍不詳之人,並自110年9月至同年00月間, 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大川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大川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於「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下稱本案發票申請書)」上 簽名,以此領用統一發票供大川公司使用。嗣於陳添勇擔任 大川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大川公司並無銷售貨物與附表所 示公司,竟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 83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億2,991萬1,200元, 再交與附表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 稅共計3,649萬元5,57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 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添勇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與暱稱「小馬」之人約定以1萬元之報酬,交付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資料,並於發票申請書、營業人資料表上簽名之事實。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大川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大川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本案發票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營業人資料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3月7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2003572號函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該條規 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規 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刑法第2條第 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律規定結果,新法並未有 利於被告,是故,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 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又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 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 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94年台非 字第98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三、衡諸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人申請設立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並無 困難之處,且擔任公司負責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對於公



司而言至關重要,若無特殊原因或欲掩飾不法行為,應無借 用以他人名義為負責人之公司之必要,佐以利用人頭擔任公 司名義負責人,開立不實發票,並提供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 稅額,即藉由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等非法情事層出不 窮;且案發時,被告年逾50歲,應具相當社會經驗及基本事 理判斷能力,對其交付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資料予暱稱「 小馬」,並於發票申請書、營業人資料表上簽名,可能被不 法使用乙節,應具有合理懷疑,但卻不置可否,容任犯罪發 生,由此堪認,被告對其所為,可能造成「小馬」以大川公 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供作逃稅使用乙情,已足預 見其發生,縱發生該情,亦不違背其本意,而有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又被告於上開期間,接 續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 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是應評價 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請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四、至移送意旨:被告除稅捐稽徵法外,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犯嫌,惟:(一)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作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而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定有明文;是本罪之構成要件,以行為人主觀上有「 明知」為必要,意旨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 」與「意欲」,即行為人對於所填入會計憑證之事項係不實 者須有認識,但仍將該不實之事填入會計憑證而言;然行為 人對於上開事項並非明知時,自不得以本罪相繩(臺灣高等 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不是大川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只是將個人證件給「小馬」,並於資料上簽名 ,他雖然有跟伊說要報稅,但伊根本不清楚,伊就是人頭而 已,且當時伊係從事餐飲業服務員等語。足見被告將個人證



件交予「小馬」,並填妥發票申請書、營業人資料表後,未 曾過問大川公司之營運與交易對象,自難遽認被告明知有會 計憑證填製不實之事。是被告欠缺「明知」之直接犯意,依 上述說明,自難以填製會計憑證不實之罪責相繩。惟此部分 倘成立犯罪,仍與上開起訴犯罪事實具有同一事實關係,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淑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交易對象名稱 1 11009 RG00000000 8,190,800 409,540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2 11009 RG00000000 8,840,660 442,033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3 11009 RG00000000 8,025,070 401,254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4 11009 RG00000000 8,097,030 404,852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5 11009 RG00000000 8,740,220 437,011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6 11009 RG00000000 8,319,050 415,953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7 11009 RG00000000 9,033,080 451,654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8 11009 RG00000000 8,501,440 425,072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9 11009 RG00000000 9,076,500 453,825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0 11009 RG00000000 8,690,010 434,501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1 11009 RG00000000 8,230,330 411,517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2 11009 RG00000000 9,178,080 458,904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3 11009 RG00000000 9,014,040 450,702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4 11010 RG00000000 8,156,660 407,833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5 11010 RG00000000 8,477,010 423,851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6 11010 RG00000000 9,230,550 461,528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7 11010 RG00000000 8,000,240 400,012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8 11010 RG00000000 8,277,960 413,898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9 11010 RG00000000 9,288,700 464,435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20 11010 RG00000000 9,000,340 450,017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21 11010 RG00000000 7,024,020 351,201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22 11010 RG00000000 6,480,450 324,023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23 11010 RG00000000 6,230,300 311,515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24 11010 RG00000000 6,500,180 325,009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25 11010 RG00000000 6,167,280 308,364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10,238,504 1 11009 RG00000000 6,742,800 337,14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1009 RG00000000 6,808,400 340,42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3 11009 RG00000000 6,530,090 326,505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4 11010 RG00000000 7,067,050 353,353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 11010 RG00000000 6,561,660 328,083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6 11011 TB00000000 11,200,840 560,042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 11011 TB00000000 12,820,500 641,025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 11011 TB00000000 12,270,400 613,52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 11011 TB00000000 11,980,720 599,036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11011 TB00000000 12,880,780 644,039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 11011 TB00000000 12,750,420 637,521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2 11011 TB00000000 11,840,400 592,02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 11011 TB00000000 13,400,100 670,005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11011 TB00000000 12,720,500 636,025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11011 TB00000000 12,400,780 620,039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 11011 TB00000000 14,500,200 725,01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7 11011 TB00000000 12,100,370 605,019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8 11012 TB00000000 12,720,200 636,01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9 11012 TB00000000 11,940,870 597,044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0 11012 TB00000000 13,420,810 671,041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1 11012 TB00000000 12,580,800 629,04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2 11012 TB00000000 12,750,400 637,52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3 11012 TB00000000 14,100,210 705,011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4 11012 TB00000000 15,650,000 782,500 鑫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886,968 1 11009 RG00000000 8,214,040 410,702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1009 RG00000000 8,060,700 403,035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11009 RG00000000 8,098,330 404,917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11009 RG00000000 8,350,690 417,535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11009 RG00000000 8,582,020 429,101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 11009 RG00000000 9,004,460 450,223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 11009 RG00000000 9,270,100 463,505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 11009 RG00000000 9,099,880 454,994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 11010 RG00000000 8,115,500 405,775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11010 RG00000000 8,433,050 421,653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 11010 RG00000000 8,760,160 438,008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2 11010 RG00000000 9,304,770 465,239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3 11010 RG00000000 8,159,230 407,962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11010 RG00000000 6,074,020 303,701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11010 RG00000000 5,683,050 284,153 鍏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160,503 1 11011 TB00000000 4,500,700 225,035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2 11011 TB00000000 7,430,820 371,541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3 11011 TB00000000 6,210,550 310,528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4 11011 TB00000000 6,480,780 324,039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5 11011 TB00000000 4,720,800 236,040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6 11011 TB00000000 6,580,420 329,021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7 11011 TB00000000 5,970,960 298,548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8 11011 TB00000000 6,140,860 307,043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9 11012 TB00000000 5,570,520 278,526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10 11012 TB00000000 6,889,920 344,496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 3,024,817 1 11011 TB00000000 6,720,800 336,040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2 11011 TB00000000 5,580,100 279,005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3 11011 TB00000000 7,200,540 360,027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4 11011 TB00000000 7,450,810 372,541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5 11011 TB00000000 7,010,850 350,543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6 11011 TB00000000 6,980,740 349,037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7 11011 TB00000000 7,210,850 360,543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8 11012 TB00000000 6,530,880 326,544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9 11012 TB00000000 9,010,000 450,500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3,184,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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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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