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原交簡字,112年度,270號
TYDM,112,桃原交簡,270,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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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亭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1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亭羽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量刑
  審酌被告陳亭羽經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1毫克, 人體因酒精影響呈明顯酒醉狀態,仍漠視自己與他人安全騎 車上路,果因酒後注意力、反應力降低撞擊靜止之故障車輛 而生自己身體受傷、他人財損等實害,所為十分不該,自應 非難。次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年齡、高職肄業暨工之智識程 度業、自陳家境貧寒、婚姻家庭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内,以書狀敘述 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510號
  被   告 陳國川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第2435號、第4972號、第608 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4 月9日上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以燃燒 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 因毒品列管人口,並經同意採尿送驗,檢出尿液呈現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資佐 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檢察官 許 炳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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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