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23號
TYDM,112,桃交簡附民,123,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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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鄭閔
訴訟代理人 鄭雅仁
被 告 朱洪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2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洪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交易字第22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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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