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287號
TYDM,112,審附民,2287,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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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87號
原 告 王瑞逸
被 告 孟士濠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此 在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案件已於112年8月24日 辯論終結,於112年9月21日宣判,原告於其後之112年10月1 1日始具狀向本院起訴,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自與首開法 條規定不合,其所提起之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 駁回。然此程序判決不影響原告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併此 指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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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