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1852號
TYDM,112,審金訴,1852,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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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LLY SANJAYA(中文名:沙加)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LLY SANJAYA(中文名:沙加)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 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 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 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 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同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ELLY SANJAYA因出售其申設本案彰化商業銀行帳 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涉幫助洗錢、幫 助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偵查中雖否認犯 行,然本案業經檢察官提出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供述證據 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初步審視卷內事證,足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且為逃逸移工,於檢察官偵查中經 發布通緝始到案,現經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 北收容所,有被告112年9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分案 室電話查詢內容在卷可佐,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兼 衡限制出境、出海造成被告人身自由不便之程度,尚屬有限 ,與限制所欲達成保全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公益目的 相權衡,並非不合比例之限制手段,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事由,是本院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對其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 定自112年10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1、2款、第93 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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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