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2年度,358號
TYDM,112,審金簡,358,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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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328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印文貳枚、署押貳枚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⒎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不詳之成年 人(無證據證明其未滿18歲,下稱「不詳成年人」)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偽造印章、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 年人」於民國112年3月5日晚間前之某時,以不詳方式偽刻 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印章各1枚後,放置在臺南市某處(下 稱「臺南市某處」),並於不詳時間,利用電腦以附表一「 偽造方式」欄所示方式,偽造如附表一「偽造內容」欄所示 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公司」)員工識 別證電磁紀錄後,上傳至「飛機」群組上,乙○○再於112年3 月5日晚間某時,至上開「臺南市某處」取得偽造之印章, 且自「飛機」群組下載附表一「偽造之特種文書」欄所示員 工識別證電磁紀錄並彩色列印,而偽造完成如附表一「偽造 之特種文書」欄所示之「凱基證券公司」員工識別證特種文 書1紙(下稱「偽造之凱基證券員工識別證」),同時自行 購買如附表三編號⒋所示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本。與此 同時「不詳成年人」於112年3月6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 E(下稱LINE)暱稱「凱基證券-李婉柔」帳號向甲○○訛稱: 若要取回先前投資的新臺幣(下同)51萬元,需先支付手續 費35萬元,並約定派專員至桃園市○○區○○○街00號收取手續 費云云。甲○○因曾受騙故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復為配合



警方誘捕,而準備現金11萬4,000元及假鈔1疊,假意依指示 交付款項。俟乙○○依「不詳成年人」指示,於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42分許,至桃園市○○區○○○街00號,向甲○○訛稱係「 凱基證券公司」專員,並出示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凱基證券 員工識別證」以行使,藉以取信甲○○,足以生損害於甲○○及 「凱基證券公司」對於員工管理之正確性,甲○○將裝有現金 11萬4,000元及假鈔1疊之信封袋交予乙○○,乙○○旋在空白之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書立如附表二「偽造內容」欄所示之 內容,並在附表二「署押所在欄位」上,蓋用偽造之「凱基 證券」印章2次,並書立「張宇軒」簽名2次,而偽造「凱基 證券」印文2枚及「張宇軒」署押2枚,進而偽造完成如附表 二「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凱基證券公司」出具之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私文書(下稱「偽造之凱基證券公司收據」)2 紙,偽以表示「凱基證券公司」收受35萬元之意,繼而將該 偽造之收據私文書交予甲○○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甲○○及「 凱基證券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然於乙○○尚未離去 現場之際,旋為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 之物,致未發生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即計程車司機邱金生分別於警詢中 之證述。
 ㈢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計程車乘車 證明、員警112年3月7日職務報告、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乙○○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截圖、甲○○與其他詐騙 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面交現場附近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 ㈣扣案如附表二「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偽造之凱基證券 公司收據」2紙及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按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 所定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 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 、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91年 度台上字第710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製作他人名義 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者,就他人所製 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



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不詳成年人」利用電腦以附表一「偽造方式」欄所示之方 式製作如附表一「偽造內容」欄所示內容之員工識別證電磁 紀錄後,再由被告乙○○自行下載以彩色列印,而無權製作如 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之凱基證券員工識別證」,出示予告訴 人,用以表示自己係「凱基證券公司」專員之用意,為無製 作權人創制他人名義之服務證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 ,揆之前揭說明,自屬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 ⒉又被告在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書立附表二「偽造內容」 欄所示之內容,並於附表二「偽造之署押」欄上擅自蓋用偽 刻之「凱基證券」印章、書立「張宇軒」簽名,而偽造「凱 基證券」印文及「張宇軒」署押,進而無權製作如附表二「 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偽造之凱基證券公司收據」後, 交付予告訴人,而用以表示「凱基證券公司」收受35萬元之 用意,為無製作權人製作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揆之 前揭說明,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 未遂罪、同法第217條之偽造印章罪(偽造其他非「凱基證 券」之印章)、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⒈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 言,而既遂、未遂犯罪之態樣,並不涉及罪名之變更,故檢 察官以同一罪名之既遂罪起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若認應成 立同一罪名之未遂罪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3234號、93年度台上字第4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告訴人並未陷於錯誤,係為誘捕被告而交付財物 ,且被告於尚未離去之際,即為警當場查獲,就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均未得逞,公訴意旨誤認被告所為係犯詐欺取財既 遂罪及一般洗錢既遂罪云云,洵有未洽,揆諸前開說明因其 罪名相同,僅行為有既遂、未遂態樣之分,本院自無庸變更 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⒉被告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特種文書」欄所示員工識別證特 種文書並進而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偽造特種文書罪。 ⒊共同正犯「不詳成年人」偽造「凱基證券」印章後,被告蓋 用該印章而偽造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凱 基證券」印文、簽立而偽造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欄所示「張宇軒」簽名之署押,以偽造附表二「偽造私文書 」欄所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其偽造「



凱基證券」印章、印文及偽造「張宇軒」署押均屬偽造私文 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印章(僅吸收偽造「 凱基證券」印章部分)、印文、署押及偽造私文書罪。 ⒋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就犯罪事實同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 造印章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此部分犯行 與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告知被告 上開法條(見本院審金訴卷第49頁),足使被告有實質答辯 之機會,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認定,附此敘明。
 ㈢被告與「不詳成年人」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偽造印章、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罪目的,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 果,共同負責。故被告與「不詳成年人」就偽造印章、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與共同正犯「不詳成年人」所為上開共同偽造印章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洗錢等 犯行,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該犯行過程以觀,上開行 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 情形,且係為達向告訴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依預 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  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刑之減輕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以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 ,要件較為嚴格,經綜合比較,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並 無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被告向告訴人收取款項,而著手為洗錢之行為,惟因為警當 場查獲而未生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偵 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依「不詳成年人」指示向告訴 人拿取詐欺取財贓款,而自白上開一般洗錢罪犯行,應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按有二種以上 減輕者,應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再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與「不詳成年人」共同詐取他人財物,且欲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所為誠屬不當,衡 酌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且此次取款時為警查 獲,另斟酌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工具:
 ⒈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查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 印文2枚、署押2枚及附表三編號⒈所示偽造之印章5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二「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偽造之凱基證券 公司收據」私文書(即已使用之免用統一發票)2紙,雖均 屬犯罪所生之物,然均已交付予告訴人以行使,均非屬被告 所有,又非違禁物,自均無從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⒉至⒎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或供、 或預備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審金訴卷第50頁),爰均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附表三編號⒏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被告否認供本案 犯罪所用,本院又查無確據證明係供或預備供其犯本案犯行



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查被告所收取之現金11萬4,000元及玩具假鈔1疊,業經告訴 人立據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字卷第69頁)在卷可 考,足認該等財物已實際發還告訴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於取得報酬前即為警查獲 ,自無犯罪所得可供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偽造之特種文書(沒收整理至附表三編號⒉)偽造之特種文書 偽造方式/偽造內容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公司」)員工識別證(見偵字卷第81頁)。 抬頭處:利用電腦自網路上複製凱基證券公司」 之公司標誌及名稱後,黏貼於抬頭處。 照片處:利用電腦將「乙○○之照片」電磁紀錄黏貼 於檔案照片處。 姓名處:以電腦繕打「張宇軒」 職務處:以電腦繕打「專員」
附表二: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內容(略述) 署押所在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凱基證券公司」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紙(下稱「偽造之凱基證券公司收據」)(見偵字卷第79頁、第119頁,即已使用之統一發票收據2紙)。 右上角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總價:參拾伍萬元。 合計:參拾伍萬。 「收據專用章」欄。 凱基證券印文貳枚、「張宇軒」印文貳枚。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品名 數量 ⒈ 偽造之印章(海瑞國際、凱基證券、「隻隻」豐投資、史考特證券、凱彭華盈各1枚)(見偵字卷第109頁) 伍個 ⒉ 偽造之附表一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識別證(見偵字卷第81頁) 壹張 ⒊ 已使用統一發票收據(扣得3紙,其中2紙為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見偵字卷第119頁) 壹紙 ⒋ 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見偵字卷第111頁) 壹本 ⒌ 印台 壹個 ⒍ APPLE廠牌IPHONE XR型號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⒎ 高鐵票(臺南至桃園)(見偵字卷第113頁) 壹張 ⒏ APPLE廠牌IPHONE 12型號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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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